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职业观、择业观,充分发挥高校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安徽省委联合制定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研究制定我校普通高等学校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
一、评选认定的对象及比例
对象:学校(包括教学点)专科阶段应届全日制毕业生。
比例:按各学院(教学点)专科阶段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总人数的3%进行推选。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刻苦,按时修完全部学业,成绩优异,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业成绩)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二)优先条件,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在校期间多次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三)直接推荐条件。
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三、评选认定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评选程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择优的原则,对照标准和条件,采取本人申请、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辅导员签字确认,确定推荐人选对象)、各学院和教学点审核推荐、学校综合评定后公示上报的程序进行。各学院(教学点)要成立专门的评选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评选操作办法,严格规范程序,严格资格审查,确保评选工作公开透明。各学院(教学点)评选推荐名单,需在本学院(教学点)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处(就业处)。校学生处(就业处)汇总上报学校,学校综合评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二)各学院(教学点)上报材料内容
由学院(教学点)院长(校长)签字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报告,学院(教学点)推荐汇总名单(盖章)(见附件2),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四、奖处意见
被评选认定为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可享受以下奖励和荣誉:
1.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颁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毕业生档案。
2.优秀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双向选择等活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
3.学校将结合实际对省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4.学校将积极宣传省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起到“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的良好效果。
对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校按规定程序报请并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五、附则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就业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同时取消。
附件:
1.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附件1.docx
2.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数据库格式和结构
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