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阶段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学校助学金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校助学金的条件:
(一) 表现良好,学习努力,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二) 按时缴纳所在学年全部费用(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交清学费,经学校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
(三) 未享受国家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的助学金:
(一) 屡次或严重违反校纪本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以及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
(二) 在生活上有挥霍浪费行为的学生;
(三) 有条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却拒不参加的学生。
第三章 学校校内助学金的范围、金额和发放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范围:各教学系家庭经济困难且未享受国家资助的学生,资助金额1000元/学年。
第六条 学校校内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分学期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四章 申请校内助学金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校内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阜阳幼专高职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初审。班主任应按照本办法的第三条和第四条进行资格初审,并初审结果在班级进行不少于1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阜阳幼专高职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写出推荐意见汇总后送交教学系。
3.教学系推荐。由教学系党政领导对本系各班上报申请校内助学金学生的材料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在审核推荐校内助学金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教学系提出异议,教学系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教学系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生资助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教学系审核通过的材料做出复审。复审时主要关注:
(一)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是否真实;
(二)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的规定;
(三)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复审不通过的,要及时将有关愿意反馈到相关教学系、班级和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复审通过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评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获得学校校内助学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开。
第九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助学金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如若退学,或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处分,以及利用学校助学金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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